发表时间: 2019-03-28 │ 点击数:
增值税和退税的具体变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三、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4月1日之前按照16%、10%做了未开票收入申报,4月1日之后补开发票也应该开16%、10%。
国家重磅宣布
四行业进项加计扣除10%不动产进项可一次性抵扣!
国务院总理3月2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围绕从4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16%增值税率降至13%、交通运输和建筑等行业10%增值税率降至9%的举措,会议决定了以下九项减税措施:
一、进一步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
二、把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由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增加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
三、对主营业务为邮政、电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按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政策实施期限暂定截至2021年底。
四、对政策实施后纳税人新增的留抵税额,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
五、相应调整部分货物服务出口退税率。
六、相应调整购进农产品适用的扣除率。
七、延续2018年执行到期的对公共租赁住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八、从今年1月1日至2022年底,对企业用于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建档立卡贫困村的扶贫捐赠支出,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对符合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九、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底,对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至此,4月1日起,所有销售行为
税率分别调整为13%、9%,
其实已经板上钉钉
2019年3月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总理做政府工作报告明确2019年继续深化增值税改革,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
2019年3月15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闭幕后,国务院总理会见采访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中外记者是明确指出,4月1日就要减增值税。
2019年3月20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围绕从4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16%增值税率降至13%、交通运输和建筑等行业10%增值税率降至9%的举措,又进行了更大规模减税的部署。
至此,4月1日开始,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3%、9%,其实已经板上钉钉,就差财税字文件了。
增值税税率16%→13%、10%→9%
过渡期怎么抵扣?怎么开票?怎么红冲?
那么税率下调,这个过渡期间如何实操?纳税人如何抵扣?怎么开票?如何红冲?
接下来一起通过6大方面和大家道一道!
一、4月1日之后取得的16%,10%的专票可以继续抵扣认证,不受税率调整影响。
网传的让4月1日之前把16%、10%进项税发票全部抵扣,否则之后不允许抵扣是误导。
能否抵扣不会因为税率的调整而变化,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件及实施细则规定,只要满足抵扣范围,在认证有效期内,均可认证抵扣。
比如:A公司2019年4月5日才收到供应商2019年3月20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发票金额100,税率16%,税额16。
那么直接认证即可,认证后,5月申报表填写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2、35栏次相应位置进行申报即可。
从来没有所谓的4月1日就不能再抵扣16%、10%专用发票的通知。
这种通知也是不会有的。
二、4月1日之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终止或者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应该按照原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4月1日之后收到16%、10%发票不仅可以认证抵扣,如果发生需要开具红字的情况,比如开票有误、销售折让、销售退回,也可以开红字。
16%的开负数16%,10%的开负数10%。
比如,2019年4月10日,A公司收到一张供应商2019年3月20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税率16%,税额16。财务审核发现发票名称开具有误,A有限责任公司开成了A公司。
发票直接退回供应商。
供应商4月收到退回发票后,直接在开票系统申请红字通知单并开具红字发票,金额-100,税额-16,同时开具一张正确的发票,金额100,税率16%,税额16。
注意,由于是4月1日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所以按原税率红字冲销,同时按原税率开具发票。
供应商申报的时候也很简单,注意,下图的申报表格式是预测,最终以税务公告为准,这里只是为了演示4月1日后开具红字发票后的申报填法。
很多人觉得4月1日后就会开不出16%、10%的红字发票和蓝字发票,这个肯定不是的。
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4月1日之前按照16%、10%做了未开票收入申报,4月1日之后补开发票也应该开16%、10%。
比如,A公司2019年3月发生了一笔应税收入,金额100,税率16%,税额16,由于无法取得对方开票信息,暂未开票,会计在4月申报表进行了未开票收入的申报。
2019年4月20日,客户提供了开票信息,因为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3月。这个时候应该给客户开具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是开13%。
那么4月补开16%的发票后如何申报呢?
申报表填写如下:
当然,这种未开票负数申报的情况之前也说过,如果出现比对异常,则需要去税务局大厅进行上门申报。
提醒注意:
4月之后再开具16%的发票,都会有特别的原因。
比如上面说的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终止或者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或者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
而且补开发票前提是在应纳税月份做了未开票收入的申报,否则就属于滞后申报行为,税务局核实后会要求纳税人调整前期申报表,涉及补税的则会补税,当然补税就会涉及滞纳金。这点一定注意。
税务局很容易就能提取你2019年4月后按照旧税率开具的发票,然后发给税源管理单位逐户核查情况。
1、如果是属于开票有误,要求你收回联次开红字发票,然后开正确的蓝字发票。
2、如果属于申报有误,则要求你修改对应所属期的申报表
应对措施:
如果4月申报期之前发现这种情况,请在申报3月增值税时候将其列入未开票项目进行申报。
四、强势的购买方可以让供应商提前开票。
同样的含税价格,当然取得16%的专票会比13%的划算,因为抵扣进项税会多。如果你足够强势,你完全可以让销售方提前给你开票。
比如,A公司向供应商采购了一套设备,2019年3月预付了50%的货款含税价116给供应商,约定2019年4月发货并安装,正常情况下,供应商预收货款是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不用开票和申报增值税的。
但是A公司很强势,让对方把票都开了,那么可抵扣进项税116/1.16*0.16;100/1.13*0.13=11.5,如果4月1日后开票,可抵扣进项税只有116/1.13*0.13=13.35。
五、强势的销售方切不可拖延开票。
销售方足够强势,你也不能不按纳税义务时间开票,别想着现在的票都拖到4月1日后开具再申报,如果故意拖延,滞纳金是逃不掉的。
税款不是想什么缴,就什么时候缴。一切都得严格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来。
A公司向供应商采购了一批货物,2019年3月15日就付款了,货物也收到了,向供应商索取发票,供应商说4月1日再开,这显然错误的。
六、购销双方应该协商好,互利共赢,平稳过度。
每逢增值税税率下调,很多人都是希望自己客户不要要求降价,而要求自己供应商降价。
A公司和供应商2019年2月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含税价116万,开16%增值税发票,由于货物要2019年6月才生产完毕并发货安装,供应商说到时候只能开13%的发票了,这个也确实,因为供应商按照纳税义务开票纳税,没毛病。
A公司觉得开13%发票有点亏,需要调整合同价格。按理说,如果当时签订合同就是按含税价格签订的,如果没做税率的规定,供应商是有权拒绝的。
这种情况其实比的就是双方哪个更强势,但是在现实交易中,完全不考虑供应商或者客户感受的企业并不多,很多都是长期合作的单位,大家一起协商一下也就是了。
其实,增值税税率下降,国家肯定整体会少收税,因为增值税计算就是增值额乘以税率,但是这个增值税额却分步发生在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所以税收红利具体让那个环节的纳税人享受到,这里面必然就涉及到博弈,而博弈就是通过价格的方式传导。
附:增值税进项抵扣一定不能错过的三个时间点!
很多人在抵扣增值税时候会犯一些错误,而这种错误会给抵扣带来很多麻烦,最严重的就是最终导致无法抵扣,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比较常见的错误就是对增值税抵扣几个时间点的混淆或者疏忽。
是不是我们取得了抵扣凭证之后随时都可以抵扣呢?
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税款抵扣,最晚应在什么时限之内进行认证?认证之后什么时候申报抵扣?
其实这里面有三个时间点,大家要注意,一旦错过,再想抵扣进项税过程就非常痛苦,甚至会导致无法抵扣的结局。
第一个时间点,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4类凭证必须在规定的时间进行认证(扫描、勾选确认)。
具体规定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1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作出新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6号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
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证(勾选)、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这种逾期的我们称为: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
如果你逾期未认证还想抵扣,不好意思,只有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的客观原因,才能按流程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这个流程也比较复杂,关键是原因要客观,非人为,如果你是遗忘了,这种情况就很难申请抵扣成功。
所以,这是第一个时间卡点,一定要记住。不要超期认证或超期报送海关抵扣清单。
第二个时间点、认证后必须在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有些纳税人光知道第一个时间点,有时候却忽视了另外一个期限。
也就是说把认证当成抵扣,心想着发票认证了、勾选了就完事了。结果在次月申报期填写申报表时候就不填写这部分认证的数据,导致后面申报不上了「当然现在申报软件大部分都能自动从金三取数,这种情况也避免了不少,但是仍然有发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规定: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当然,如果你错过这个时点,也是很麻烦的。
这种情况的扣税凭证,我们称为: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
如果发生,也只有走审批流程,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规定的客观原因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发送《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继续抵扣通知单》,企业凭《通知单》进行申报抵扣。
当然如果你是主观原因造成的,比如会计人员不知道,遗忘,那就不符合上述要求了。如果是客观原因导致,尽量去争取吧,进项就是你的垫支资金,不抵扣就是损失。
第三点主要针对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规定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
具体资料需要向税务局提交异常海关缴款书数据核对申请书(加盖公章)和海关缴款书原件
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所以,当纳税人进行数据采集得到反馈后,应该及时处理,比对通过的及时申报,如果是不符、缺联一定要在得到结果的180天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否则不予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