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19-01-25 │ 点击数:
近日,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发布最新的《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 13/2169—2018),以此来代替之前的《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9-2015)。
新标准中,规定了我省钢铁工业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同时明确,“钢铁工业”主要包括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轧钢等生产工序。 记者注意到,新标准中规定的排放标准更为严格,其中,烧结(球团)的“颗粒物排放限值”为1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排放限值”为35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35毫克/立方米。 该《标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新建企业现已开始执行。其中明确,“新建企业”为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生产企业或设施;“现有企业”为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生产企业或设施。 《标准》中规定,“现有企业”在2020年10月1日前,执行《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9-2015)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河北省钢铁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16年第1号)中规定的排放限值;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新的排放限值。“新建企业”自该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新的排放限值。 同时,对于无组织排放,新标准中要求,铁精矿等原料,煤、焦粉等燃料,以及石灰石等辅料的储存,要建设封闭料场(仓、棚、库),并采取喷淋、清扫等抑尘措施,出口设置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 各生产单元在装卸、加工、贮存、输送物料时的扬尘点、烧结(球团)设备,以及炼铁出铁场的出铁口、主沟、铁沟、渣沟等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序,应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净化后的气体由排气筒排放。